促進智財法院效能提昇知識產權保障
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職司審理全國智慧財產案件(下稱「智財案件」)爭訟,惟鑑於智財案件涉及各領域之專門技術,法官無法全數精通,而需其他專業人員協助。為此,「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特規定智財法院應置「技術審查官(以下簡稱技審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
目前智財法院共有技術審查官共13人,惟其中12人係借調自智財局。依「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借調辦法(下稱『借調辦法』)」第4條規定,向智財局借調之技審官任期最長3年。鑑於技審官人數少且任期短,經驗恐難累積,建議司法院重行檢討當前之技審官制度,讓更多有專業知識之人可擔任「技審官」,長期協助智財法院,以提昇審案品質。
其次,由於法官未必具有審案所需之專業知識,故需仰賴技審官提供協助以形成心證。惟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惟相關報告書因屬法官心證形成關鍵,若不公開,兩造難以挑戰之,恐損害其訴訟權。
最後,國外於審理智財案件多採用「專家證人」制度,由於兩造雙方若可自行延聘專家證人,使其於法庭上各自闡明見解並受質詢,實更有利法官形成心證,並減輕技術審查官負擔,而提高法院審理效能。司法院應可參考國外相關規定,於智財案件引入「專家證人」制度。
智財案件性質特殊,案件之審理效率及裁判品質,攸關我國產業競爭力之保障。對此,司法院應慎擬智財案件審理配套,廣納專業人士,讓各種專業知識可以進入法庭,協助法官審理案件,讓智財法院得以發揮效能、智慧財產權人之權益可或保障,如此方能在此知識經濟時代,有效促進產業進步,提昇我國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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