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公民投票法朝野協商】
公投門檻之比較宜謹慎!
江院長宣示願意以公投方式決定核四之存廢後,在野立委紛紛表示現行公投法連署及通過的門檻過高而有修正之必要,內政委員會遂安排公投法修正之朝野協商。
依據現行公投法規定,憲法修正案、立法原則、法律或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經選舉權人總數千分之五提案及百分之五參與連署即可向公投審議委員會提出全國公投之申請。此外,總統及立法院亦可就法定事項提出公投申請。若公投當日投票率達50%以上,且贊成票大於投票數50%者,公投即為通過,對行政機關有法定拘束力。
公民投票雖是直接民主的表彰,但其目的應是填補「代議政治」之不足而非取而代之。我國總統係由全民直選,其任命之閣揆所為之施政具有民意基礎;中央民意代表亦藉由審議預算之權來針對政府施政行使民意。如欲以公民投票方式推翻政府施政原有之民意基礎,其門檻自然不得過低以符民主政治原則。
至於在野立委將外國公投法之通過門檻整理成圖表主張台灣公投法門檻過高方面,恐有誤會。由於各國公投法之標的、範圍與法律效果不一,各國國情亦有所不同,不應單以通過門檻逕行比較(請參後列圖表說明)。
例如:美國之公投雖多採「簡單多數決」,但美國之公投僅限於地方層級(州以下),並無涉及中央事項的全國性公投;日本之公投法(國民投票法)標的亦僅限於「憲法」之修正,不得針對重大政策進行全國性公投;德國除了「各邦領域劃分」得進行全國性公投外,僅有地方性公投,並無法透過全國性公投來決定憲法、法律或重大政策。
又,義大利可對於憲法及法律進行公投,其通過門檻與我國同採「投票率過半且贊成票數大於反對票數」,且在其曾舉辦之16次全國性公投中,共有5次成功通過(其中更包含1987年及2011年兩次的反核能發電法案的公投)!顯見,通過門檻之公投設計,在全民關注的重要議題下,絕非不可行。
完備之公投法制是當代民主的最佳展現,在討論公投門檻是否應為修正之時,各國公投法制之比較應更為細緻,方能對我國公投法之完備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