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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市場競爭 確保消費權益




公平員會執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與處分事項。當今限制競爭案件頻傳,公平會須勇於任事,積極行使調查及裁罰權。

依公平交易法第27條,公平會行使調查權,得命相關人等交付資料,若受處分人拒絕交付,依公平交易法第43條,得處罰鍰以強制受處分人履行義務。若遇有急迫情事,公平會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直接強制收取資料及證物。

為檢討公平會打擊限制競爭行為之成效,公平會應公開其過往運用上開強制手段之案件數量,並評估強制取證之效果,以確認當前公平會既有調查權限是否足以遏止限制競爭行為。

此外,民國88年修正公平交易法第35條時,乃採「先行政後司法」規範模式,凡事業違反限制競爭規定者,先處行政罰,待未能遏止相關犯行時,方處刑罰。

「先行政後司法」之規範,須與調高罰鍰、剝奪不法收益配套,以遏止廠商以身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就此,公平交易法第41條已配合第35條修正,拉高行政罰鍰上限,自100萬元調整為2500萬;100年更增訂「得處事業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之規定,以剝奪違法廠商之不法收益。

若公平會未落實裁罰,「先行政後司法」將成為廠商違法的誘因。依據資料顯示,民國88年修法前,限制競爭案件共48件,然修法後卻暴增為172件,案件量暴增,恐與公平會未落實裁罰有關。例如,公平會於93年認定中油與台塑聯合調整油價,為期二年,僅各處650萬罰鍰,遠低於2500萬之上限。若考慮兩公司獲利,650萬之罰鍰似嫌過低。而公平會迄今未對任何對事業處以年度銷售額10%之罰鍰,若罰鍰過低,恐難收遏阻不法之效。

「先行政後司法」之規範寬鬆,為避免廠商視法律如無物,公平會應積極調查限制競爭行為,並確實裁罰,剝奪不法收益,如此方能有效遏止廠商不法行為,以維護市場競爭、確保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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