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監院攜手督促政府效能

 

中華民國憲法五權分立,平等相維,監察院掌理糾舉、彈劾、審計之權,乃督導政府官箴,確保施政效能的主要防線。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監察委員共29人,其等參與監察院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交通、司法、廉政、人權、紀律、法規等11個委員會之運作,以監督政府施政。惟目前監察委員僅18人,尚有11名待立院同意。鑑於監察委員專業能力有別,且人力有限,以18名監察委員參與11個委員會之運作實過度勉強,此恐導致監察院運作困難。

就此,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632號解釋已明示:「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是以,期許立院同仁,積極審議監察委員之同意權,以確保監察院正常運行,並避免辜負憲法之委託,而有破壞國家憲政體制之非議。

除監察權外,監察院更設有審計部以監督各政府機關之預算執行。惟審計部送給立院的決算審核報告內容,多側重防弊,而罕就績效管理提供報告。

實則,行政院訂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惟相關指標乃由各機關自行訂定。為避免行政機關指標設定過於保守,審計部之為外部監督單位,應主動審查,並檢討相關指標之合宜性,以督促部會勇於任事。

監察院雖非第一線之施政單位,而有廢除之議。但監察院乃落實民主政治之重要機關。期許監察院能有效行使職權,體察民瘼,讓立法、監察兩院可共同合作,共同提振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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