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創造公平競爭 確保廣告真實

「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下稱TPP)日前已完成第一回合談判,其12個成員國涵蓋全球經濟總值38%,佔台灣對外貿易比例35%,重要性不言可喻。

為建立公平競爭環境,TPP協議特別設有「競爭」專章(例如:「競爭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要求政府應消除國營企業之不當優勢)。為提升台灣加入TPP之條件,公平會應偕同經濟部,共同研擬法令鬆綁及國際化,並透過《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等貿易協定中關於競爭規章之合作條款,分別向新加坡及紐西蘭了解TPP之實際要求,以便及早調整國內法規環境。

再者,鑒於企業聯合行為之取證困難,台灣於2011年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寬恕條款」,鼓勵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陳述違法事實、檢附事證並協助調查,以免除或減輕罰鍰。惟自2012至今,聯合行為之處分共39件,適用寬恕條款之案件卻僅2件。足見,「寬恕條款」引進至今,成效不彰!

又,由於網路資訊的高度便利,購物前先上網搜尋產品相關資訊已是普遍的消費習慣。在社群網站或部落格上分享消費經驗的「薦證廣告」,對消費行為已有極大的影響力。但在「利益關係」未充分揭露的情況下,消費者實難辨其真實性。

為規範網路薦證廣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簡稱FTC)於2009年修正「推薦與薦證廣告使用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要求薦證者忠實反映意見、親自使用產品,且對於利益關係應完整揭露,若有違反,最高更可處以1.1億美元的罰鍰!

反觀台灣,《公平交易法》已於2010年修正並增列第21條第5項不實廣告薦證者之賠償責任;今年3月公平會再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要求,廣告主與薦證者間如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公平會職司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的管制,扮演維繫經濟市場健全發展之關鍵角色。期許公平會積極打擊違法聯合行為並取締不法廣告,以保障消費者及業者之合法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