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規劃整合治理
為加速「易淹水地區」之水患治理,經濟部於民國95年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並編列8年(民國95年至102年)1160億之「特別預算」。102年8月間,康芮颱風來襲,南部地區水患嚴重,行政院又於103年依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編列6年(民國103~108年)660億之「特別預算」。
然則,依據《預算法》第83條之規定,行政院僅在「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或「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時,始可編列「特別預算」;且行政單位需量入為出,以避免逾越《公共債務法》之舉債上限。
衆所周知,台灣夏秋之際常有颱風。是以,行政單位連續14年編列「特別預算」似有特別預算「常態化」之疑慮,而影響財政之健全。
再者,「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顧名思義係統籌規劃、整合治理,而據計劃書所載,該計畫是由中央政府共同編列預算並執行,僅於「必要時」得委辦、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然則,經濟部水利署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105-106年度)特別預算案中編列210億6,500萬元,其中「獎補助費」75億4550萬元,「設備及投資」項下之委辦計畫46億7897萬5千元,2者合計122億2447萬5千元,所佔比例高達58.03%。顯示逾半數經費執行是透過「委辦」或「補助」方式辦理,似未符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委辦限制。就此,行政單位應加強追蹤以確認執行成效,並避免計畫及程序皆流於形式,而無法落實綜合整治水患之目的!
「治水」乃國家長遠大計,行政單位需有長遠計畫且確實執行,才能根除水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