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押金為什麼多訂為「2個月租金」?

有租屋經驗的民眾或許發現,與屋主洽談租屋合約時,屋主多要求先繳納相當2個月租金的金額作為押金。彷彿這已經是業界的慣例,但是卻鮮少有人知道為什麼。

事實上,要求相當於2個月租金之押金慣例,應與民法第440條規定有關。亦即:「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

由於屋主必須等待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能主張民法第440條之終止契約。因此,實務上房屋租賃多因而要求承租人給付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押金,以保障屋主權利。惟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間仍得自行約定與兩個月租金不同金額之租押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