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押金為什麼多訂為「2個月租金」?
有租屋經驗的民眾或許發現,與屋主洽談租屋合約時,屋主多要求先繳納相當2個月租金的金額作為押金。彷彿這已經是業界的慣例,但是卻鮮少有人知道為什麼。
事實上,要求相當於2個月租金之押金慣例,應與民法第440條規定有關。亦即:「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
由於屋主必須等待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能主張民法第440條之終止契約。因此,實務上房屋租賃多因而要求承租人給付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押金,以保障屋主權利。惟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間仍得自行約定與兩個月租金不同金額之租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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