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購買之商品於貨運途中毀損時,消費者是否仍應給付商品之價金?

民眾購買大型商品往往會請店家運送到宅,如果運送過程發生車禍,則消費者應否給付款項,多有爭議。

為此,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因此,如果商品在送抵指定處所前毀損,則消費者可主張商品尚未「交付」,其利益與危險仍應該由商家承擔。如是,則消費者對於毀損之商品無須付款。但是,如果依當時交易狀況,商家僅是「協助」消費者委託貨運業者寄送時,則因該商品業已交付,消費者仍應給付價款。

另外,如雙方已約定將商品送往消費者宅邸,但在寄送之前消費者突然要求改送他處,則依民法第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運送人之時起,其危險由買受人承擔。此時若發生車禍導致毀損,消費者仍應給付商品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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