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躉繳保費以規避遺產稅可不可行?

HUANG,JEN-A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據此,保險營業員常鼓勵民眾投保,並指定受益人,以便日後過世後,其指定之受益人子孫得領取保險給付,以規避遺產稅。

惟近年行政法院已有判決(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743號判決)表示,前述行為之主要目的顯非購買保險,則依「實質課稅原則」,相關保險給付仍應作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

由於目前遺產稅率僅10%,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故意以不正方法逃漏遺產稅者,除應補稅外,尚應受逃漏稅額13倍罰鍰,民眾宜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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