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為名借貸他人時,日後是否仍可請求返回「借款」?

台灣傳統觀念上,借錢並不光彩,因此有些人向親友借貸金錢時,可能不願意簽立「借據」,而希望以「投資金」字樣簽訂字據,以表彰已受領款項。但是「借據」與「投資」乃不同性質之法律行為,而易生爭議。例如:借方多以投資標的失利而拒絕還款。

如發生前開情事而貸方握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間確為借貸關係,僅係以「投資」為名時,貸方仍得以民法第87條第2項之規定(即:「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借款。

但是,前開主張的最大困難就在舉證,若舉證失敗恐需承受損失。因此建議民眾,為了確保自身權益,簽訂字據仍應忠實呈現雙方之真意,以杜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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