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鑒於經濟部針對目前股東會「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做出之函釋自相矛盾、相關規範及作業多有爭議,配套措施亦未完備,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於民國101年2月20日逕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5306號」函令強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立即採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導致符合該資格之公司無所適從。建請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全面檢視「電子投票」之相關法令,並逐一釐清法令疑慮,以避免股東會之召開與決議效力無法確認之困擾及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4月 26 週四 201214:44
【書面質詢】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主旨】鑒於經濟部針對目前股東會「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做出之函釋自相矛盾、相關規範及作業多有爭議,配套措施亦未完備,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於民國101年2月20日逕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5306號」函令強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立即採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導致符合該資格之公司無所適從。建請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全面檢視「電子投票」之相關法令,並逐一釐清法令疑慮,以避免股東會之召開與決議效力無法確認之困擾及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4月 26 週四 201214:34
【書面質詢】關於取消油價「減半緩漲」措施
【主旨】關於取消油價「減半緩漲」措施乙項,尚祈經濟部釐清下列說明欄所載事項。
- 4月 26 週四 201214:32
【書面質詢】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主旨】就近日「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乙項,尚祈內政部釐清下列問題。
【日期】04/02/12
- 4月 26 週四 201214:26
【書面質詢】國營事業人事成本與營運績效
【主旨】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漢翔公司預算」中有關國營事業人事成本與營運績效乙事,尚祈說明相關因應及激勵措施。
【日期】 04/02/12
【說明】
- 4月 26 週四 201214:12
【公聽會】行使考試院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立委同仁,大家好:
- 4月 26 週四 201214:08
【臨時提案】建請國科會全面檢討國科會計畫之審核
【臨時提案】建請國科會全面檢討國科會計畫之審核
- 4月 26 週四 201214:04
【臨時提案】強化公務人員熟悉業務相關法令
【臨時提案】強化公務人員熟悉業務相關法令
- 4月 26 週四 201213:10
【臨時提案】成立萊克多巴胺本土風險評估委員會
【臨時提案】成立萊克多巴胺本土風險評估委員會
【主旨】 鑑於近年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及國人對於瘦肉精之疑慮,建請行政院整合醫學、科學、經貿與法律的專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並立即成立「萊克多巴胺本土風險評估委員會」,以有效控管相關風險並作為主管機關決策之依據。
【日期】 03/13/12
【說明】
- 4月 20 週五 201208:56
【法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法律修正案
主旨: 鑒於財務報表具備高度財會專業性,公司之負責人縱已善盡義務,亦未必能予查覺。惟依現行法令規定,財務報表如有疏漏或不實情事,董事長及總經理必須擔負絕對賠償責任。值此國家經濟發展之際,為避免過苛之責任降低適任之優秀人才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意願,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改採「推定過失」責任。
說明: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之規定,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發行人、其董事長與總經理依法均負絕對賠償責任。
二、 依據行政院於94年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之立法理由顯示,該條係參考美國證券法第11條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而責令「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負絕對賠償責任」(請參見院總字727號 政府提案第10191號)。惟查:
1. 美國證券法第11條係針對公開說明書等發行文件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所為之規定(參見Securities Act of 1933 §11);而我國針對公開說明書之虛偽規範則訂於證券交易法第32條(即:「…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則係針對財務報告及相關文件所為之規範,而與美國證券法第11條之規範主旨不同。何況,前開美國證券法第11條僅令「發行人」負「絕對賠償」責任,至於其董事長與總經理則負「推定過失」責任,而與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顯然有別。
2. 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1條除係針對公開說明書等發行文件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所為之規定外,其對於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責任亦為「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參見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1條)。
三、 至於財報虛偽或隱匿之規定,美國與日本亦採「推定過失」責任:
1. 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8條對於財務報告之虛偽或隱匿係規定:發行人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賠償責任(參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8),其實務上亦多認董事長與總經理如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仍得予免責(參見Tellabs, Inc. v. Makor Issues & Rights, Ltd. 551 U.S. 308 (2007))。
2. 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董事長及總經理就財報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負「推定過失」責任(參見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1條、第22條、第24條之4、第24條之5)而有別於我國之「絕對賠償」責任。
四、 綜上,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有關財報不實之規定,對於董事長與總經理之責任顯然高於國際水準而有礙企業之用才。值此國家經濟發展之際,為避免過苛之賠償責任降低優秀人才適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階職位之意願,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改採「推定過失」責任,以減輕其過度之負擔。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條之一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第二十條之一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一. 刪除第二項及第五項中之「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
二. 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8條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4條之4及第24條之5對於財務報告之虛偽或隱匿係規定,發行人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僅負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顯見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有關財報不實之規定,對於董事長與總經理之責任顯然過重,而有礙企業之用才。
- 4月 19 週四 201210:50
【法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
法律修正案
主旨:為鼓勵國人在職進修,以提升職場競爭力,並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並修正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子女每年三萬元教育學費之特別扣除額。
說明:
一、根據調查資料顯示(http://edu.1111.com.tw/edm/edu/new_960201/news/index139.htm)約9成受訪者肯定在職進修,惟付諸行動者則僅有3成。
二、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在二萬五千元之範圍內得予扣除。惟現行規定並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
三、鑒於失業率逐增,及為因應變動之競爭環境等情,在職進修以培養或加強第二專長顯有必要。又為鼓勵國人進修,宜將所得稅法第17條之教育學費扣除額擴充適用於納稅人。
四、另鑒於學費之調漲在所難免,爰修正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之扣除額為三萬元。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