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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經公平會事前核准外,不得有價格聯合行為;而對於「價格聯合」,公平會亦得依職權調查。鑒於相關廠商多已認罪,且美、歐、韓等國均已懲處相關面板廠商等情,公平會如未查處或遲延查處致無法懲處違法廠商或致損害擴大,相關官員恐有廢弛職務之疑而應予懲處。
台灣為國際社會之一員,法令規範之國際化刻不容緩。以「價格聯合行為」為例,他國多認「不論價格聯合有無正當性」均屬違法,但我國卻僅要求需事前取得核准。就此,主管機關應立即修改並加強宣導,以避免誤導國人只要遵守台灣法規即符合國際法令。
此外,我國對於「價格聯合」之罰責較諸歐美各國甚低。甫修正之「寬恕條款」實務上恐難以發揮功效,亦難提供廠商認罪之誘因。因為,廠商不可能為了免除較低刑責或罰金而在台認罪,而承擔他國較重刑責與罰金。
期冀公平會能記取我國面板業的慘痛教訓,對國內廠商加強宣導國內外相關規範,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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