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憲、合法並合乎國際慣例之國情報告

民國101420

邀請總統至立法院作國情報告,乃是國家憲政大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引進國情報告制度後,尚未有總統親臨立法院發表國情報告。倘若此次國情報告確定成行,其報告流程、內容及方式等,皆將對台灣日後憲政慣例影響深遠。是故,邀請馬總統至立法院作國情報告,務必要在合憲、合法並合乎國際慣例之前提下進行。

以美國為例,其「國情咨文」多於每年年初以「演說」方式說明施政方針與未來一年企需進行之立法計畫。而在野黨領袖為了不違反憲政體制,亦多在總統發表國情咨文後,以電視評論發表其意見。至於法國,則在2008年引進國情報告制度時亦明文規定,總統得於國會發表演說,總統演說完畢離場後,國會兩院聯席大會得對演說內容舉行辯論,但不得進行投票。

就我國而言,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則規定,立法委員有向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由此顯見,憲法增修條文係有意地排除立委對總統質詢之權力。總統不受國會質詢,應為基本憲政原則。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於國情報告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但其第2項明載,對委員之發言,於總統同意後,總統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足見,立委對於總統之國情報告,應於總統報告完畢後再進行發問,而總統亦得自行決定是否作綜合之補充報告。據此,國情報告不應採即問即答之方式進行。

至於國情報告之內容,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報告內容係「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因此,立法院不得要求總統就國家大政安全方針外之議題進行國情報告。

末依憲法第62條之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委員之言行舉止受國人之高度關注,而應帶頭為全國人民守法之表率。為了維護我國憲政體制並彰顯對國家元首之尊崇,立法院如欲邀請馬總統作國情報告,應就其流程及方式等,事前詳加規劃以確保其合憲、合法並符合國際慣例。懇請立院同仁拋開政黨色彩,以理性的態度慎重討論,一同維護國家憲政發展,共創歷史性的憲政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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