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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就台灣電力公司「燃料採購」與「汽電共生」事項,尚祈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說明下列問題。
【日期】 05/02/12
【說明】
一、 台電公司之燃料成本佔發電成本比例高達七成以上,燃料採購成本支出對台電公司影響甚劇,應無疑問。
二、 近來媒體報導台電燃煤採購價格過高,導致台電鉅額虧損並民怨高漲。
三、 惟按 鈞部於本次會議所提供之書面報告第3頁及台電公司所提之書面報告第7頁顯示,台電公司之採購價格除98年度外,均低於亞太平均煤價。 鈞部亦表示監察院曾查證前情並認台電公司並無採購價格過高之情。上述事項果真屬實,則 鈞部與台電公司何以未向民眾說明或釐清?
四、 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規定,汽電共生業者得請求台電公司收購其生產之餘電。而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15條卻又規定,汽電共生業者得向台電公司購買其不足之電力。台電公司向汽電共生業者高價購電,卻又低價售電予汽電共生業者,致有圖利汽電共生業者之虞。 鈞部與台電公司應立即釐清前情並說明改善該缺失之方案及時程。
五、 推動汽電共生系統已近十年,相關合約之審議與汽電共生獎勵措施顯有重新檢討之必要。請 鈞部與台電公司提供自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施行起,其法律顧問對於相關合約之建議,並儘速邀請學者專家與律師,全面檢視並改進汽電共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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