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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偵查不公開」之我見
【日期】 03/14/12
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然而同條第3項也指出,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時,得例外公開揭露。
目前美國牛肉爭議尚未平息,含毒性更高之受體素豬肉風波又再起,人民對於食品衛生安全頗有疑慮。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規定,如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問部長,檢察機關究竟是否已經開始著手偵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廠商?有為害人體風險之餘,應已符合偵查不公開之維護公共利益的例外規定,建請貴部應依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啟動發言人機制,主動公開偵查進度,以消弭民眾對於食品衛生安全之不安。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原則,除了能夠維護國家追訴權之行使外,更是確保無罪推定、審判公平的重要基石。請問貴部有無落實偵查不公開之決心?有何具體的措施能夠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是否有信心能在一年內落實?
檢察官的升遷考量因素中要填具「特殊或重大或可資讚譽」之刑事案件具體事實。次長於備詢時亦認同此可能會造成檢察官有好大喜功而提昇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誘因。請問貴部,是否能夠重新檢討檢察官升遷制度,以避免類似情形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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