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因樓上管線滲水,導致自家裝潢、家具受損,可否請求樓上住戶賠償損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僅規定相鄰住戶之「共用牆面」、「樓地板」及其「內部管線」的修繕費用分擔問題。如果上下層住戶因共用之樓地板管線滲水,導致樓下住戶之「裝潢」、「家具」受損時,則回歸民法之規定求償。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住戶因樓上管線滲水,導致自家裝潢、家具受損,可否請求樓上住戶賠償損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僅規定相鄰住戶之「共用牆面」、「樓地板」及其「內部管線」的修繕費用分擔問題。如果上下層住戶因共用之樓地板管線滲水,導致樓下住戶之「裝潢」、「家具」受損時,則回歸民法之規定求償。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中、小學給學生填寫的文件中,往往會要求學生一併填上老師應聯繫的家長姓名,並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稱之。故對於多數人而言,「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均係指父母,而不解其在法律上的區別。
放棄「先訴抗辯權」之法律效力?
所謂「先訴抗辯權」其實是指民法第745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也就是說,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只有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方由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以明確劃分保證人及被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保障保證人之權益。
共有土地或建物一定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嗎?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不會受到其他共有人之侵害。但是,由於不動產價值龐大,若其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恐造成少部份之共有人挾其否決之權利,強行向多數共有人索取利益,而形成不動產運用僵化之流弊。
離婚時,經濟弱勢之一方是否可以請求贍養費?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類。協議離婚乃雙方自行協商條件,只要合意簽字後,再前往登記即可達離婚之目的。而贍養費亦屬協商事項,若無約定,在離婚後即不得再行主張。
租約到期後,如未換約而繼續繳納房租時,雙方權利義務變化?
民眾在外租屋,往往會與房東簽訂一定期間的租賃契約;但是在租約到期後,雙方如未換約,而由房客繼續繳付房租居住時,雙方之法律關係應係按原本的租賃條件續約或因未以字據訂立而依民法第451條之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看到收購存摺之廣告,而將不使用之帳戶售予他人,是否違法?
近年民間偶爾可見到徵求個人存摺帳戶之廣告,這些因而出售之個人存摺帳戶,往往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取詐騙款項及提領現金的帳戶使用,藉以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警方的追緝。
買賣交易以信用卡付款,日後發生交易糾紛,可否拒絕繳付卡費?
現代商業社會信用卡是重要的付款工具,但是當交易以信用卡付款,而日後消費者因為商品的品質、數量等問題與商家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能會主張其與商家的糾紛未解,而拒絕繳付卡費。
配偶的財產繼承權到底有多少?
坊間常聽到一種說法,認為夫妻之一方死亡後,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其他的財產則由子輩平分。但是,這樣的說法似是而非。當配偶過世,要處理遺產之前,必須確認遺產有多少。如果夫妻結婚之初,並未特別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那麼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之配偶必須比較自己與已逝配偶「結婚後取得之財產」間的差額,由財產較多之一方提出一半之差額給財產較少之一方,之後方得確定遺產。
酒後騎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算不算酒駕?
最近國內因為酒駕肇事問題叢生,民眾也越來越注意酒駕的問題。民眾或許會認為,坊間目前盛行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稱電動腳踏車,以油、電作為輔助動力的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最高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二輪車輛)等,因非屬汽機車,故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酒後駕車處罰規定,故酒後仍可自由駕駛,不用擔心受罰。
農會改選幹事,農會可否公開名冊供閱覽?
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之規定,農會於幹部選舉前,應依會員檔案或名冊製作選舉人名冊,並置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因此為個資法之特別規定,因此農會公開相關名冊,並無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民眾可否請求電話推銷者不要再打電話騷擾?
現在企業或個人利用電話或網路行銷商品、服務之情形層出不窮,過去在無明文規範之情況下,民眾對於行銷來電或來信只能消極忍耐,而無法積極拒絕對方使用或持有自己個資的權利。為此,個資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從事行銷,經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此外,依個資法第11條,當事人亦有請求對方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個資之權利。
遇警察路邊攔車臨檢並詢問行動電話號碼,可否拒絕提供?
行動電話號碼屬於個人的聯絡方式,乃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個人資料。警察臨檢盤查個人資料時,其目的為查證身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警察為查證身分,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命交付身分證明文件等。
不再向DVD店租片,可否請求店家刪除個資?
租書店蒐集承租人的個資的目的是為了確認承租人的身分,並保障自身出租物的財產安全。如果民眾已經不再租書,則出租人蒐集個資的目的已經消失,民眾當然可以向租書店請求刪除自己的個資(個資法第11條第3項)。
DVD出租店多會要求承租人提供身份證影本及年籍資料,承租人可否以保護個資為由拒絕?
在民眾訂定租賃契約的時候,出租人為確認承租人的身分,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以供確認,乃是為締約目的而蒐集個資,而為法律所允許。而另一方面,承租人基於對自身個資的保護,亦可拒絕提供,但此時需承受被拒絕締約的風險。